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临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镇**村**巷**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漳县王婵路**医院西3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酒精检验鉴定,孙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1.1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抽血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青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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