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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邰某乙敲诈勒索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6********,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森广告公司)在三穗县**镇**村**组320国道旁对其公司所设立的广告牌进行安全改造,因改造时碎石阻塞了入三穗县**镇**村**组的道路,该村村民邰某某出面要求该公司的施工人员尽快清理。9月27日,该公司施工时,邰某某、邰某甲、邰某乙、张某某等人便到施工现场,要求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基脚不要占到集体公路,为此邰某甲用竹竿插到施工的基脚边上,以防止基脚占到公路。9月28日,邰某某、邰某甲、邰某乙、张某某等人再次到施工现场,以广告牌的基脚占到集体公路土地为由要求鸿森广告公司补偿1.5万元,同时邰某某还以不补偿便要请挖机将基脚进行毁坏相威胁,为了顺利施工,鸿森广告公司答应补偿并于同年9月29日先期打入邰某乙农商银行账户1万元。后因鸿森广告公司报案导致本案案发,剩余5000元未支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邰某乙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邰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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