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集贤县**镇**小区**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乡)。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3时31分,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集贤县**镇**街**中学西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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