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1********,蒙古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晚上21时许,在石家庄市**路**街交叉口东行100米由西向东辅路上,被不起诉人邰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因别车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致许某某左手部受伤。经鉴定,许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邰某某与许某某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霍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邰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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