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63********,苗族,高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人,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在台江县**镇**村**段使用电鱼机电鱼时,被台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电鱼工具一套。经台江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认定,邰某某电鱼时间为6月23日属于禁渔期,捕鱼水域位置位于台江县**镇**村河边水域内,该河域为天然水域,邰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本院认为,邰某某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邰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未捕获水产品,且自愿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积极恢复生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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