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58********,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春市黄河路客运站前**招待所。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16日我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对公账户线索,经深入调查发现,2019年7月份至今,尹某甲等5人虚构企业信息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注册公司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买卖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尹某乙、尹某甲、高某某、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2020年11月21日邱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