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58********,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春市黄河路客运站前**招待所。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16日我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对公账户线索,经深入调查发现,2019年7月份至今,尹某甲等5人虚构企业信息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注册公司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买卖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尹某乙、尹某甲、高某某、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2020年11月21日邱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