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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许,王某甲驾驶豫QV****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县**镇卫生院路口时与行人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甲驾车逃逸,后邱某某驾驶豫QG****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述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又与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乙死亡及两车受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邱某某共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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