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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超载46.17%的云******号“华菱之星”牌重型普通货车,在昆明市经开区倪家营大冲大型停车场由东向西倒车时,撞倒池某某,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时车上载有的筛网掉落砸到池某某,致池某某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认定,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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