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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住江西省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号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勇,男,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昌某某、童某甲的近亲属童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昌某某、童某甲的近亲属童某乙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赣K5****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在分宜县双林镇下院村委布里村小组路段倒车过程中,碾压到被害人昌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童某甲),造成被害人昌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童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立即报警并随同救护车将被害人童某甲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主动到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经电话通知并传唤于2020年6月9日到案接受讯问。2020年6月1日,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昌某某系因胸腹部被挤压致窒息死亡。2020年6月4日,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昌某某、童某甲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昌某某、童某甲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书,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属于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即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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