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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都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0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赣BH****号小型轿车沿宁都县梅江镇龙溪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宁都县幼儿园后门路段时,车子失控碰撞到路边的两棵绿化树,造成车子和路边绿化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依法带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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