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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45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0月9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驾驶桂B****1号牌重型半挂牵车拖挂桂BL672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323线从平乐方向往钟山方向行驶;当日5时5O分行驶至国道323线747KM十55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由当事人某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当事人某某某受伤;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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