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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豫A790QV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袁张路02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郑市袁张路023县道张沟村街里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6月1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做出第4101841202000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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