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临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0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鄂******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津市市车胤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思缘糕点店门前路段时,将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复合伤死亡。经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超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观察路面状况不够,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