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241973********,汉族,大专文化,三明市第*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现住址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8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3月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闽G*****号小车沿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五路由东往北右转弯行驶至列东街时,与沿列东街由南往北直行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刮碰,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到达现场。事故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
2017年9月8日,经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孟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根据协议内容将83万元赔偿款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孟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无违法犯罪经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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