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30日22时许,在清河县长江大街武当山路口,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冀E*****小型轿车(载田某甲、田某乙)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突然向左掉头的李某某驾驶冀E*****五菱面包车(载薛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郭某、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邱某某、李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郭某、王某乙受伤,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且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系过失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邱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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