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陈某某(另处)在重庆工商大学南岸校区代替自己参加重庆市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陈某某考试完成交卷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准考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本案所涉及的考试类型社会影响面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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