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樊某某处购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00025”印章一枚,用于盖在伪造的机动车临时号牌上。2018年4月,邱某某将盖有上述印章的机动车临时号牌30副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将上述号牌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印章及机动车临时牌照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依法处理。提取、扣押的电脑硬盘、U盘等已发还樊某某、邱某某。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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