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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罚)(邱国杏)(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汉族,小学毕业,南阳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南阳市**********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系南阳市******公司员工,为方便在其公司挂靠车辆的李某某审车,在本公司电脑上用P图软件私自伪造南阳市****有限公司印章,用于李某某的豫RXXXX的挂车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并从中收取500元管理服务费。

经鉴定,李某某的豫RXXXX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的“南阳市****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公安机关提取到的“南阳市****有限公司”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事后能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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