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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侮辱尸体)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邱**,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麻家塔乡***,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田建宏,庆阳市宁县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日,被告人马**(已判决)以介绍婚姻为由将被害人刘**骗离家后杀害,之后通过被不起诉人邱**介绍将被害人刘**尸体贩卖给当地村民刘**予以配阴婚,马**获利叁万伍仟元,邱**获利伍仟元。2020年2月11日邱**到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邱**帮助介绍买卖尸体用于配阴婚,其行为严重伤害死者家属感情,妨害社会风气,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侮辱尸体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邱**系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了其非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不起诉。

退缴的非法所得五千元由侦查机关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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