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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住蒙山县**镇**街**路**号**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28日;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2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30日;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0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蒙山县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50000元,至2014年10月20日邱某某透支49925元后,并离开蒙山,并更换联系电话躲避银行催收。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通过其家属已如数归还其透支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蒙山县支行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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