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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梁山县人,无业,住陇西县****号。无前科。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和妻子肖某某于2010年5月在中国农业银行陇西支行分别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邱某某卡号为62283700********,肖某某卡号为62283701********,信用卡办理后两张卡均由邱某某使用。截止案发时,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115685.70元,2020年12月10日邱某某归还全部透支本金,陇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焦艳花等人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电话及短信催收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银行全部透支本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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