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6日,黄某某(已判刑)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应其丈夫黄某某的要求,2019年10月11日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提供黄某某被民警带回家后,在家喝了白酒的虚假证言。
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经刑事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书证,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搜查笔录等,被不起诉人供述。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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