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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包庇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租住新昌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包庇罪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6日,黄某某(已判刑)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应其丈夫黄某某的要求,2019年10月11日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提供黄某某被民警带回家后,在家喝了白酒的虚假证言。

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经刑事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书证,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搜查笔录等,被不起诉人供述。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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