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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0 月至2017 年2 月份,徐某某(已判)伙同范某某(已判)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82 号建国宾馆组织妇女卖淫,安排余某甲(已判)负责监钟、发放卖淫提成等工作,赵某某、任某某(均已判)等为卖淫女领班助理,负责接待嫖客及安排卖淫女上钟卖淫;由林某某(已判)等负责在该场所为卖淫收银、记钟,该场所卖淫妇女人数达10人以上,非法获利达1200 万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建国宾馆任职一个多月,从事服务员工作并为卖淫收银、记钟2天。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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