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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邱学宏)(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宣威市**镇**街吃饭期间饮酒,后驾驶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22时左右其朋友王某某请求其驾车送自己和李某某到马场街广场,后邱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王某某、李某某至**街广场,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42 mg /1OO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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