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26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街**号。2020年6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晚上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D**号小汽车行驶至中山市**镇**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