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45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9U****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陈陀村至埠头村;同日22时00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稠下线华溪村前地段,碰撞道路右侧的树,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浙G9U****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00时03分许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归案。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