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祝云昌,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胜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胜军饮酒后驾驶甘J0***2号小型轿车从蒲麻镇东沟村往蒲麻镇桦林沟方向行驶,行至蒲麻镇桦林沟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使用WAT89EC-8燃料电池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测试,邱胜军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遂抽取血样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邱胜军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邱胜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胜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