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00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号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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