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区**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A****的本田小汽车,行驶至三亚市天涯区育新路高架桥前路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书 记 员:包青旺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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