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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沙县**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越野客车从列西桥下出发,行驶至长深高速(闽)三明北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呼气酒精检验单、临床生化检验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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