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朋友在梅列区东新五路爱尚城酒馆,喝至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先行离开,到三元区香舍丽酒店与朋友喝茶聊天。同年1月17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行驶至梅列区东新五路交警支队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闽******出租车相刮碰,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88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全省常住人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隔夜醉驾”、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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