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出生地: 江西省吉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职业: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13.01mg/100ml)驾驶赣D9****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宝湖山庄272号路段时被黄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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