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镇**街**号,住江苏省海门市**镇**园**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3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浙C3****号小型轿车,从海门市海门街道步行街出发,经珠江路、解放路行驶至解放路通源路路口,在路口被海门市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道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