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宿州市**医院医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港口路汴河路至道东大街路段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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