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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熊泽元,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20时49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阴县**路1公里处时,被平阴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民警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2月3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0±4.6mg/100ml。

2020年12月4日,邱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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