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松路口时,与韩某某驾驶的沿长松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71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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