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3********,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楼**单元**号,山西**厂工人。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5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6的小型汽车行至晋中市太谷区康宁东街路段,被太谷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两次结果为91mg/100ml、105mg/100ml。后经鉴定,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及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