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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址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粤A8****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村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5.8mg/lOOmL。

结合被不起诉人供述、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共同证实被不起诉人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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