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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A*UC**),于2020年05月03日21时37分,途经广州市增城区凤凰城大道进广场大街南209米时,被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0mg/100mL),后将其带到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7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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