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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2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街道**街**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个朋友家里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两瓶酒精度数为11度的百威牌玻璃瓶装的啤酒后,于同日21时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5****的红色二轮摩托车从惠阳区**大道往大亚湾区方向行驶,行驶到大亚湾区**路段时被惠州**开发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邱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19毫克/100毫升;邱某某驾驶的粤L5****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

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邱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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