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馆**栋**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路**馆**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02时35分许,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跨线桥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跨线桥出城方向下桥路段(距府青路二段与虹波路交叉路口约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邱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邱某某带至核工业416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邱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7.7毫克/100毫升,邱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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