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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7********,汉族,文化务工四川省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M*****的蓝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禾登街由西南往东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都区新民禾登街359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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