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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府河上街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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