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4月17日20时5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苏G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浦大道与紫金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95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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