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91********,汉族,大专文化,石家庄**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高东街北二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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