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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80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巷**弄**号。因赌博于2010年12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7****小型轿车行驶到温州市瓯海区国鼎路铁路桥附近处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样提取、身份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理化检验报告;

4.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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