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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单元****室,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柿铺派出所门前路段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4.6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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