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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林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公司**,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社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陕A****5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立交西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醇浓度为153.8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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