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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1****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景程大酒店出发,沿六一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特艺城路口附近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 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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