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暂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漳平市外环东路**号赖某某的家中吃晚饭,期间饮用了啤酒。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牌(闽******)的二轮摩托车,准备沿外环东路、和平北路返回漳平市**小区的家中,在途经漳平市外环东路交通岛涵洞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已达醉酒标准。后被带至漳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32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险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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